安徽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蚌埠市万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698号
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44850497Y。
法定代表人:蒋春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万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蚌埠万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33514N。
法定代表人:詹文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泾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地震研究院)诉被告蚌埠市万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广场置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张广珍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