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142706元,该笔款项于2018年6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12706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91执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