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黄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
(2)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调查,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为烂尾楼,且无证,属无益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无剩余价值,属无益处置,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早已不在正常经营;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其高消费系统;
(4)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以及其他银行账户等财产登记。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