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
被执行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针对被执行人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正在进行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91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