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1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858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违约金5727.4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2)粤0608执1209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并扣划1313元,该款已退款给申请执行人1263元,收取执行费50元。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本院作出(2022)粤0608执1209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