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顺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津0104执3831号
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顺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顺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津01民终1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0)津0104执383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