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9637号
原告: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惠阳街36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基地研发中心8、9、10层。
法定代表人:庄彦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1989年6月7日出生。
被告:***,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国,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2号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院劳动争议一案,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4731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972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陆宋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荣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