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13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惠阳街36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基地研发中心8、9、10层。
法定代表人:庄彦青,董事长。
关于***与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1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受理。强制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零,本院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如需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2、被执行人在天津市海顺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如需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申请本院采取拍卖措施;3、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车辆,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清楚车辆下落,不申请本院采取执行措施。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目前尚无执行回款。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旭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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