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22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惠阳街36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基地研发中心8、9、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3470928D。
法定代表人:庄彦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兴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冀0691民初122号。就同一事实,城兴集团公司作为原告,**作为被告,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2022)冀0691民初218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作出裁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城兴集团公司(2022)冀0691民初122号劳动争议一案应当与原告城兴集团公司与被告**(2022)冀0691民初218号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2022)冀0691民初122号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冀0691民初122号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2022)冀0691民初218号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二、原告**与被告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冀0691民初122号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预收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