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3执保1133号
申请人:***,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河北城兴市政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777号中诚·鸿悦国际2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34709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伯乐支行62××××,0101,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万元,实际冻结48.2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同里支行62284××××15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万元,实际冻结9.97元。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13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