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4执5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532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惠阳街36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基地研发中心8、9、1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工资32196.29元、差旅费312元;二、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5300元;三、被执行人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2.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名下一辆机动车津B1××**,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河北城兴市政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院、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37808.29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