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星宇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66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星宇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1215室。
法定代理人:李占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锥石口村北7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星宇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8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报酬2333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4民初83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