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5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36号中远商务广场1号楼裙楼(3号楼)3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36625X。

法定代表人:刘香友,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高新区盛昌大街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65156381U。

法定代表人:王振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连,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楷文,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6.00元,减半收取3438元,由上诉人河北信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靳建军

审判员  宋广道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