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1317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和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八龙村**。
投资人:窦新群,系企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彬,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鹿泉高新区昌盛大街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军。
被告:四川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绵山路**(科学城**)。
法定代表人:袁松林。
被告:段家刚,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和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和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和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和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和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