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999号
原告:绵阳市德利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飞云社区3组。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高新区昌盛大街信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绵阳市德利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德利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德利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德利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