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友联建筑机械租赁部与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6406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友联建筑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经营者:王保全,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胡爱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友联建筑机械租赁部诉被告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友联建筑机械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友联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娣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