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民初1494号
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9059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8组。
法定代表人:吕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866703340,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金港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执行董事。
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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