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9059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吕月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07288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2005-A10室。
法定代表人:于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认:1、解除***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风返还***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购货款62000元。文书生效后因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因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6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卫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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