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武汉荣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民初1585号
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90591。
法定代表人:吕月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元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93838E。
法定代表人:颜友荣,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元,减半收取1625.50元,由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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