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6民初1384号
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9059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森源电器有限公,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020382XD。
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森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立案。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