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7民初298号
原告:新***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正莫镇留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作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石获南路66号建瓴嘉苑A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葛玉宾,经理。
原告新***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