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2571号
申请人: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红军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9791885XC。
法定代表人:徐梦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瓴嘉苑A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81654659。
法定代表人:葛玉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河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楚河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1310××××3945账户存款4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变更保全申请冻结金额为30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分公司于该日出具了保险限额为3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楚河源公司为确保其起诉案件将来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的公司相关账户存款采取申请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1310××××3945账户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