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257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瓴嘉苑A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81654659。
法定代表人:葛玉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红军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9791885XC。
法定代表人:徐梦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为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鄂0684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13×××45账户存款300万元。2021年8月19日,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本院对其公司享有的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期尚未结算工程款债权3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城区四个游园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及双方签订的《宜城市楚风路、自忠路游园等四个游园建设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对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300万元到期债权(即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应向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的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13×××45账户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楚河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