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27民初331号
原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瓴嘉苑A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葛玉宾,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被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登报或口头向原告赔礼道谦;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曾签定《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约定由***分包原告在高邑县市民公园工程项目中的花坛、景框、景墙等部分基础施工。***负责包工包料组织施工,但中途要求退出了施工。原告多次电话联系他前来办理实施部分的工程款结算,他不露面。不得已情况下原告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自行将工人工资予以发放。第二被告***自称是第一被告的材料供应商,2018年春节前后,几次组织约十、八个不等的人员到高邑县住建局等当地政府部门打白旗上访闹事,无端诬陷和指责原告不讲诚信,拖欠款不给,向原告索要材料款。致使政府部门多次约谈原告领导,提出警告劝戒。原告要求其提供材料供销合同和***本人签字确认的欠款单或结算单,***等人又称没有合同也没有结算单。原告实属遭受不白之冤屈,无奈又恼火。因为***故意躲着不见,找不到***根本无法核实欠款真实与否以及欠款的数额,所以原告也不可能支付款项。多年来原告全体企业员工用实际行动积累和打造出来的社会形象、社会信誉及信用得之非常不易,李、杨等人的行为极大地败坏了原告的名声,对原告的社会形象和信誉造成破坏性的不利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合法权益。经多次与李、杨等人沟通无效之下,原告无奈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均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河北建工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兰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