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588号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金如意小区门头房。
负责人:汪宏飞。
被申请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府前街东首路北办公室402。
法定代表人:高瞻。
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
被申请人:山东禹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府府前街7号203。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禹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禹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禹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天勇
书 记 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