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4476号
原告:北京吴胜天元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9号院13号楼21层2单元2501。
法定代表人:吴富东,总经理。
原告:北京吴胜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星光机电设备厂2幢3号。
法定代表人:赵笃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亭,北京吴胜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覃丘区曹范街道府前街东首路北办公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石家***右材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南纪城村。
法定代表人:贡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维,石家***右材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吴胜天元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吴胜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石家***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12月2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吴胜天元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吴胜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石家***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吴胜天元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吴胜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石家***右材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白星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