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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723号之一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金如意小区门头房东首第二户。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府前街东首路北办公室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街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被告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5日向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22元,减半收取计78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