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执保585号 申请保全人:***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桥南村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