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执保585号
申请保全人:***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桥南村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保合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