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1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
原审被告:云南泉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县医院东南侧泷淇紫溪苑—元谋老街项目****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A8DW7K。
原审被告:刘春礼,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云南泉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春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负担,退还***1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李发连
审判员 龚艳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普爱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