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21民初1110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男,汉族,1997年7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云,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古兵,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住云南省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东段北侧。
负责人:唐忠昆。
被告:云南泉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马镇龙川街县医院东南侧泷淇紫溪苑-老街项目1-2栋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丽。
被告:山新福,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
被告:李国俊,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钟升寿,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云南泉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新福、李国俊、钟升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经过友好协商,就本案涉及的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全部支付,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艺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