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3民初824号
原告:朱某,现住宁夏盐池县。
被告:内蒙古蒙亚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某与被告内蒙古蒙亚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计481.75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周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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