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亚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前旗汉族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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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893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南,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旗汉族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红,系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平,系该园职工。
原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前旗汉族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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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3.42元,减半收取计3466.71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阿利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佳
书 记 员 鲍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