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亚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02民初361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0)内0602财保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中的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中的2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

二、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29万元的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泳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