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2366号
原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利国际广场6号楼7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告: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9号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9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6474元。
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