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亚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02民初7712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69元,由内蒙古某某建筑材料销售公司负担275元,退还原告2753.6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