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9001执330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鼎利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路龙泉度假村南侧怡苑花卉基地18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91876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鼎利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鼎利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鼎利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78.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