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达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达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民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陆良县,现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华,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达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芳华镇浑水塘。
法定代表人:熊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强,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达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陆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3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迟少杰
审判员  刘跃昌
审判员  夏 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