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183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原大明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第三人: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计3391元,保全费2347元,合计5738元,由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