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2724号
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云,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