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民初字第0930-1号
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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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许夕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十二日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