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建材经营部与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91执630号
关于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街道建材经营部与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市政工程公司)、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市政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星湖市政工程公司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给付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街道建材经营部工程款409747.51元。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星湖市政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星湖市政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6393元。因星湖市政工程公司、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未履行,开发区新开街道中威街道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星湖市政工程公司、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142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至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名下有位于南通市开发区通富路东、科兴路南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且有若干其他案件的在先查封。2019年6月6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致函本院,因该院处理的案件对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要求本院将上述不动产处置权移交该院,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回函将上述不动产处置权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3、涉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执行过程中,有部分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破产,本院已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破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对于被执行人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星湖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向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调查,该公司表示案涉工程系该公司发包给锦程市政公司,但案涉未付工程款尚未到财务付款时间。 6、2019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中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并告知其被执行人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欠付工程款未到财务付款时间。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其知晓涉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案件很多,目前无履行能力,认可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欠付工程款未到财务付款时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不动产设有抵押,且已交其他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在外有工程款、股权,但均有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工程款因审计未结束等原因无法确认数额,亦无法支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且因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被执行人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欠付工程款未到财务付款时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笔录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星湖市政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或被执行人锦程市政公司、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欠付工程达到付款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