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0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务工,现住昌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7年10月出生,羌族,四川省松潘县人,务工,现住林芝市。
被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好付款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铁 球
审 判 员 丁 艳 灵
审 判 员 夏 欣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洛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