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02民初12号
原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都市聚盛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9280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务农。
被告:***,女,195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务农。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再次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 作 荣
审 判 员 玉 珍
审 判 员 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冯 娟 娟 书 记 员 次仁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