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务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聚盛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82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20)藏03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昌都察雅县利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连 俊 强
审 判 员 魏 昌 宏
审 判 员 唐 红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施 华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