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95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石伟波。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8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88.75元。
审 判 员 陈洽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