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贤,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林县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林县大丰镇西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韦盛武。
被告:广西桂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综合楼A座1301号、1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玲。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君,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站前路2号恒大广场一期28栋21-17号。
法定代表人:莫孙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超,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滨海新区第一小区B91号。
法定代表人:石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江财,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原告***与被告上林县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准予原告***免交。
审 判 长 何 健
人民陪审员 李文淹
人民陪审员 白健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蓝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