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115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11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65.25元,(均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