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4134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