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4134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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