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9753号之一
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新沙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649628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4.6元、诉讼保全费1996.4元,合共48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睦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