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376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81.19元,保全申请费804.95元,合计1686.1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81.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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