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376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9G2P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81.19元,保全申请费804.95元,合计1686.1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81.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